5.1 材料与附件

5.1.1一般要求

铝合金门窗所用材料与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常用材料与附件标准参见附录A。

也可采用性能和质量不低于附录A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与附件。

5.1.2 铝合金型材

5.1.2.1 基材横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

5.1.2.1.1 外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5.1.2.1.2 门、窗用主型材基材壁厚(附件功能槽口处的翅壁壁厚除外)公称尺寸除应满足5.1.2.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外门不应小于2.2mm,内门不应小于2.0mm;b) 外窗不应小于1.8mm,内窗不应小于1.4mm。5.1.2.1.3 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允许偏差应采用GB/T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

5.1.2.1.4 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宜采用GB/T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

5.1.2.2 表面处理

5.1.2.2.1 铝合金型材应根据门、窗的不同使用环境选择符合GB/T5237.2~GB/T5237.5规定的表面处理类型,型材表面处理层的适用范围和厚度要求还应符合表4的规定。